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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秦某乙、武陟县大虹桥乡后阳城村村民委员会确认之诉及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南省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与秦某乙、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确认之诉及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强、秦某甲,秦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雷前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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