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南省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与秦某乙、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确认之诉及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强、秦某甲,秦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武陟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雷前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