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女,56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华主审、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代理书记员汤宝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屈某其委托代理人唐某,被上诉人匡某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程序,对夫妻双方已经查清的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某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汤宝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