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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甲、唐某乙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丙

上诉人唐某甲、唐某乙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甲、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立,被上诉人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座落在冷水滩区X组的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依据不足。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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