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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本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林某彬。夫妻共同财产有:在福清市X镇X村开间亿源达超市店铺价值15万元、面包车一辆价值5万元。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林某彬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林某彬由被告林某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福清市X镇X村亿源达超市、五菱之光闽x面包车一辆归被告林某某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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