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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杨某乙,女,成年,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杨某甲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未合法传唤当事人杨某乙,而作出缺席判决,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李某香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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