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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丙诉被告武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武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武某甲、武某乙与被告武某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原告武某乙委托代理人),被告武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11日下午,被告将原告武某甲打成轻伤,将原告武某乙打成轻微伤。经调解,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武某丙赔偿原告武某甲、武某乙x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由见证人武××、鲁××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在官渡派出所备案。协议签订后,被告武某丙给付赔偿金x元,又于2008年7月12日给付x元,下欠x元被告承诺半月内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下欠的赔偿款x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人鲁××、武××出具的书面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下欠二原告x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给原告钱,因为原告违约,追究了被告的刑事责任。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08年2月11日下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二原告殴打致伤。同年7月11日,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2008年2月11日下午,武某丙和武某甲、武某乙因琐事发生打架,武某丙造成武某甲轻伤,武某乙轻微伤,现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武某丙赔偿武某甲、武某乙医药费等各种费共拾贰万元,武某甲、武某乙不再追究武某丙任何责任。后被告给付二原告赔偿款x元,下欠x元至今未予给付。二原告多次催要下欠x元赔偿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将二原告殴打致伤后,被告承诺赔偿二原告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并已实际给付x元,下欠x元未予给付,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x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丙于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给付二原告武某甲、武某乙下欠赔偿款x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英

代理审判员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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