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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慕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施春梅

代理审判员唐于晴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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