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瑶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瑶族,干部。
被执行人朱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某乙,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x.84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合计x.8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尚欠执行款x.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朱某乙系在校学生,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朱某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法发(2009)X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乾瑞
审判员郭垂峰
审判员陈韶庭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