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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利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全套木马游戏程序软件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出售该软件信息,多次与被害人刘××联系,骗取被害人刘××的信任,被害人刘××通过银行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给被告人王某某汇款人民币x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隐匿不与刘××联系也未交付软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汇款凭证、账单明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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