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克礼,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彭某某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40元,各减半收取37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黄明志

审判员王玉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燚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