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克礼,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彭某某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40元,各减半收取37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黄明志
审判员王玉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