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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诚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湘军、江东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贺妮娜担任法庭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陈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某某与妻子张在幼(二人没有办理结婚证,育有一男一女)近两年关系不好,经常吵架。2010年农历正月十三日,张在幼离家出走。2010年3月9日,被告人麻某某带其儿子麻某建到衡南县X镇X村上进组其岳父张传斌家寻找妻子张在幼,没有找到,被告人麻某某遂要求岳父张传斌帮忙抚养麻某建,张传斌不同意。同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麻某某听见张传斌与别人讲:“反正走不掉了”,遂怀疑张传斌想害死自己,并怀疑有人在跟踪自己,心想反正走不掉了,遂萌生了杀死张传斌的孙子张志立,报复张在幼的念头。

2010年3月13日早上硎唬姹烁槿抗忧糯蟠冶募砍梅茨焕岩税恫叩沤菊⒅牧缘课偶菊⒅闪谔苍洗瓷缈拥悖员哦抛菊⒅牧返客巢丝涣兑5拧菊⒅涣潮罂罚客鞑保吹渭乖5拧菊⒅牧傅啄呵\梅见张志立被砍伤,连忙用右手去拦,被被告人麻某某用菜刀在右手背上砍了两刀。当时在场的邻居谢培玉见状也帮忙护着张志立。被告人麻某某不顾阻拦,又在张志立右肩胛部位砍了两刀。被告人麻某某见张志立被砍后全身发抖,以为张立志已被自己砍死,就拿着菜刀跑出房屋,跳到房屋前面的池塘里欲自杀。后被张传斌等人救上岸。上岸后,被告人麻某某立即往山上逃跑,后在柞代公路旁一水井边被公安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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