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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2008)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2010年10月-2011年9月扶养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全部案款24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马某写有收条。2011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马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24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王某升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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