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赵某与姚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清付孩子2011年抚养费1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2月29日被执行人姚某履行了给付180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申请人赵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白水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魏建民
审判员景军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