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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代理人李成才,男,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狄某承担。

审判长王维涛

代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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