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蓝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下旬和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焦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滑县X村东地采伐51棵杨树和滑县X镇焦某西地采伐杨树12棵。滑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两处采伐杨树立木蓄积合计为12.8156立方米。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XX、孔XX、刘XX、宋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及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滥伐林木,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