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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被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周桂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女,27岁。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桂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4日在双方还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意见不一而吵架。2007年10月20日双方婚后生育一女,本以为有了孩子之后双方能过上幸福的日子,但双方的关系未根本改善,双方仍经常吵架,有时发生打架情况。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于2008年开始在外租房居住。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分居至今,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支付至婚生女满18岁时止;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无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曹某颖(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务琐事及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分歧而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1月离开家在外租房居住。被告现与原告的父母及婚生女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2010年4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曹某颖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支付至曹某颖满18岁时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初婚,二人从相识、恋爱到最终结合是件不易的事情。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结婚应为理性结合而不是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且生育一女,这种和谐家庭值得珍惜。双方婚后虽然经常因家庭琐事出现生气吵架,但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多加强思想和感情方面的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董红霞

二Ο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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