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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聚众斗殴罪、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孔某,又名孔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赵某甲、孔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李某花,被告人魏某、赵某甲、孔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魏某、赵某甲、孔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由魏某、赵某甲负责寻找场地、安排人员抽钱、放哨等,分别在济源市X村、济源市X镇X村、济源市X村等处,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0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退出赃款x元,被告人赵某甲退出赃款x元,被告人孔某退出赃款x元,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x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兵、徐某、卫某某、牛某乙、牛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退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8月14日,济源市X村民到济源市孔某隧道施工工地阻止施工。田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魏某、杨某红(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魏某又纠集田某宁(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工地。在工地渣场田某组织魏某等人对党某某、樊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党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樊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党某某经济损失x元,赔偿被害人樊某经济损失x元。

另查明,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魏某等三人将何敬宾殴打至轻伤,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某、党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田某、杨某、赵某丁等人的证言,伤情照片,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及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赵某甲、孔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10万余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魏某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曾将他人殴打至轻伤,被告人赵某甲有犯罪前科和劣迹,该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或者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锋、李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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