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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何某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男,成年。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何某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冯某某提供的住址及通讯号码均系虚假,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何某赔偿纠纷一案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志强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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