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张某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人民币650元,至张某18周岁止;
三、现在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内属于原、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归被告陈某所有;
四、原告张某应于2011年4月26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