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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张某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人民币650元,至张某18周岁止;

三、现在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内属于原、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归被告陈某所有;

四、原告张某应于2011年4月26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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