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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金某与被告金某、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某房产动拆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原告金某

被告金某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房产拆迁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金某与被告金某、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某房产动拆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金某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李某、金某负担人民币2450元。

审判长金某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茆树兰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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