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原告金某
被告金某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房产拆迁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金某与被告金某、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某房产动拆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金某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李某、金某负担人民币2450元。
审判长金某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茆树兰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