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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王某丙诉王某丁、刘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久龙,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刘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王某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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