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男,现年64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系陈某乙之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安某戊(系安某丁之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陈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乙、安某丁宅基、出路、树木纠纷一案,不服安某县人民法院(1988)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88)安某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7)安某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某甲,被申请人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丙、李某某,被申请人安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安某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安某丁、陈某乙宅基、出路、树木纠纷一案,于一九八八年元月十日作出(1988)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安某县人民政府和韩陵乡人民政府对原、被告宅基、出路、树木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均不作处理。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甲及被告陈某乙、安某丁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1988)安某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某甲称,原审人民法院程序违法,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安某县人民法院(1988)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88)安某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陈某乙、安某丁辩称,安某县人民法院(1988)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88)安某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适当,请求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88)安某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安某县人民法院(1988)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建新
代理审判员赵中友
代理审判员李某增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白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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