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人民币894.82元、营养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50元、物损费人民币16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