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金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梭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时,与高××驾驶的沿科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豫x獬底喑蚕⒆簧ń峦适9酢罅倥熬心低顺党顺跞镣痢堋耸⑸Α心低顺党顺倘脸痢薄〉莱鏊⑼觥獬底顺党顺钊晾痢堋耸I睢晾痢蟆骄阂涝惹蘧佬鏊M!葜兄补职ň椒煲榧醒闹煨榧笱虾涛脸痢月鹉怂仙⒑床舜陨菪诵揽鏊睿晾痢月鹉怂郎鏊M!葜兄补职痪ń餐哐炀Р又蠖哟欢ń峦适瞎ㄈ槎鲜ㄈ憾酰罅倥淳∥萌刀莩患な埔缶莺患词补鼗还ń芡砉坷挪敲堑募刀莱返下猩恍兀嗽斯ê亩说ǎ凉馍婢鸥判坪治列干乃频苹牡返诼纯⑽庾w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高××、王××、袁××、孙××、程××、刘××、王××、严××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证明、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犯本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麻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