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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双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双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元诉被告双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x元,期限为一年,由原告为其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原告代其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16元。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垫付款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x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该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原告代其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16元。原告涉诉来院,请求偿还垫付款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某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双某于2010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x.16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某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屈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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