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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湘阴县人,务农,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平江县人,务农,住(略)。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1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09年7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自此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某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三人,其中女孩余某(现年X周岁)和男孩余某(现年X周岁)由原告余某某抚养教育至其成年,女孩余某由被告胡某某抚养教育至其成年;原被告互不支付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三、原告余某某所建的一套四间平房归原告余某某所有;

四、原告余某某所欠债务由原告余某某自行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余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灿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周良山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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