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湘阴县人,务农,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平江县人,务农,住(略)。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1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09年7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自此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某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三人,其中女孩余某(现年X周岁)和男孩余某(现年X周岁)由原告余某某抚养教育至其成年,女孩余某由被告胡某某抚养教育至其成年;原被告互不支付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三、原告余某某所建的一套四间平房归原告余某某所有;
四、原告余某某所欠债务由原告余某某自行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余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灿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周良山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魏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