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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卫协医院与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卫协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秀岩,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卫协医院与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吴某某于2007年8月16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襄城县卫协医院立即停止对吴某某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土地价值150万),恢复原状。2、判令襄城县卫协医院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150万元。3、判令襄城县卫协医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7)许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襄城县卫协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院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襄城县卫协医院以26万元价款购买其占用吴某某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23.72平方米;东西长6.42米,南北长66米;四至以襄城县卫协医院占用吴某某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准)。襄城县卫协医院应付吴某某款项,襄城县卫协医院分别于2009年4月25日、2009年5月25日、2009年6月5日各付吴某某10万元、10万元、6万元。襄城县卫协医院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对吴某某承担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责任。吴某某在襄城县卫协医院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之日起5日内,向襄城县卫协医院提供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各项手续。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x,由吴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襄城县卫协医院负担,襄城县卫协医院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经审查,符合免交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克磊

审判员宋丽萍

审判员赵玉香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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