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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李某房屋租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租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玉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华、张德玉,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0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某合同,被告租某原告位于秦州区X路X号原办公楼下8#铺面房,建筑面积16.5平方米,租某1100元/月。原告于当日将租某房屋交由被告经营。截止2010年11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某某、水某某等共计77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付欠款,被告一直拖欠不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租某某、水某某77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受理费等全部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租某房子是事实,但是房租某已经付清了。该房屋是2009年9月我以x元从别人处转租某的,且在转租某我与前承租某一起去找了原告。当时原告也没有给我提起该房要拆迁的问题,所以我对转租某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到2010年11月原告要求我搬迁,并未提起房租某事情。因原告的拆迁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原告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另外,我不欠原告任何费用,我也不承担任何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从他人处转租某告位于秦州区X路X号原办公楼下8#铺面房1间(建筑面积16.5平方米),租某1100元/月,被告与他人的转租某议得到了原告的认可。2010年1月10日,原告又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继续租某原告位于秦州区X路X号原办公楼下8#铺面房,租某1100元/月。其后被告在原告2010年3月1日书面催交通知后于2010年3月23日缴纳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的房屋租某3300元。2010年10月25日原告给被告李某再次发出书面搬迁通知,且要求其交清10月份之前所欠房、水某某。截止2010年11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某某、水某某等共计77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付欠款,被告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起诉到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租某某、水某某7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4月10日被告交纳3个月房租某收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某关系的事实;2.2010年3月1日催交通知书1份,证明被告欠费及原告一直催收的事实;3.2010年10月25日搬迁通知1份,证明被告10月份以后还在使用原告铺面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某合同是出租某将租某物交付承租某使用、收益,承租某支付租某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某2009年9月从他人处转租某告所有的位于秦州区X路X号原办公楼下X号铺面1间(建筑面积16.5平方米),月租某1100元,双方的转租某同得到了原告的认可,租某合同期满后,被告李某继续使用该承租某屋且自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底一直向原告缴纳房租,可以认定为原、被告之间房屋租某合同关系成立。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只居住使用该住房至2010年4月,但是其并无相关证据证实,而原告却提交了2010年10月25日拆迁通知1份,上面有被告的签字,可见被告并未于2010年4月搬出该房,故被告拖欠原告房租某期限应该自2010年4月至2010年11月间,7个月共7700元。合同法规定:“租某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并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某。不定期租某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某终止合同的,应当给承租某适当的宽限期,以便于承租某及时作出相应安排。”本案中,原、被告的租某期限多于六个月且未订立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某,被告辩称原告拆除该房并未通知被告,应该给被告赔偿装修款,但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提前向被告发了拆迁通知并有被告签字,所以原告要求解除租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给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房屋租某77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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