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郑铁中刑终字第2-X号
抗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九日作出(2008)郑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同案犯罪嫌疑人赵胜利被抓获,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以赵胜利犯盗窃罪起诉至原审法院。本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8)郑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胜利
审判员马中州
审判员郝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