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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到2007年1月期间,栾川县X乡X村约有三十户群众因种植袋料香菇需要柴禾,向村委提出申请,为此北沟村委研究决定,由村委出面向林业部门报批修枝,并组织具体实施,所得柴禾由村X排给申请户。2007年1月23日,村支书杨XX与栾川县林业局林政股、天保办签定了修枝抚育合同书,合同书规定修枝地点为秋扒乡X村X组六只角,并规定了起止时间和作业规程。2007年1月25日,该村委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作业地点改变到秋扒乡X村X组大石头沟,同日该村X组织以张XX、张X为负责人的采伐施工队,进入该地林坡进行采伐。该辖区护林员李某某未到现场监管,致使管理和施工双方均未能按照合同书要求执行,采伐一开始就出现滥伐林木行为。2007年2月5日栾川县森林公安局委托栾川县林业局工程师作出林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共采伐测径以上阔杂484株,立木蓄积16.064立方米,检尺径以下幼树28株,采伐方式为以出材为主要目的的择伐,不属于正常修枝抚育。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修枝抚育合同书,林地管护合同,林业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韩庆芳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代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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