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26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认定家庭共同外债10万元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2002年11月8日借张丽茹(张丽艳的亲姐姐)10万元的欠据。张丽茹承认是2007年补的欠据及证人朴英男的出庭证言,都证明“借据”是假的。2、关于购买镜湖小区X.41平方米楼房资金来源。2002年,我家大楼换小楼前,有存款6万多元(银行有据可查),卖房时,我从父亲处借2万元,从弟弟处借1万元,从妹妹处借2.9万元,从三连襟处借3万元,房款实交x元。没过半年,卖另一处55平方米的楼,得款x元还清全部借款。3、原判认定有外遇,存在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是事实。被申请人目的就是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被申请人在2007年8月起多次向我提出离婚,2008年3月6日起诉到法院,6月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关于离婚的原因、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是否存在外债的问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宁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吕洪民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