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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荥阳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195号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荥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法定代表人崔军训,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荥阳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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