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涂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职工,住(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涂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涂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查明:原被告婚后于19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涂某某。原被告于2004年7月1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后,小孩涂某某由被告涂某抚养教育,一直与被告涂某共同生活一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涂某自愿放弃原被告婚生男孩涂某某的抚养教育权,其抚养教育权由原告胡某依法取得;
二、婚生男孩涂某某初中三年的抚养教育费用,被告涂某第一年支付9000元,第二年及第三年各支付8000元;小孩高中及高中以后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到时协商解决;
三、婚生男孩涂某某今后如出现医疗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