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黄某乙与曹某某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黄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黄某乙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黄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黄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