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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乡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驾某陕x号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乡县X路XKM+500M处时,适逢被害人朱世洪由南向北横过公路,陈某向右避让中将朱世洪挂倒致其头部受伤,陈某即送朱世洪治疗,终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朱世洪于当日死亡。陈某遂去自首。案发后,陈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驾某、行驶证,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西乡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民事调解书,赔偿款收条;证人X某、X某、X某、X某、X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查表,现场图;尸检报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某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本案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能够积极救助伤者,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也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陈某此前无劣迹,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葛作礼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雷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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