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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与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俭,徐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乙。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甲欠原告袁某甲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未付清,另加付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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