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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人傅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峗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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