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张某某,女,出生于(略)。
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X号,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3月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未到庭应诉。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0年3月X号,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借原告许某款6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继锋
审判员马振伟
审判员高朝阳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