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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8岁。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卫民、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利用中国联通宽带(宽带号为x)在家上互联网期间,在名为“后宫太子居”的网站,以会员x的身份向该网站上传淫秽物品,经鉴定其上传的图片中有564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远程勘验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某卫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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