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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城关镇南关东村委会第十二村民组管理委员会与王某乙、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X镇X村委会第十二村X组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汤阴县X镇X村委会第十二村X组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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