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犯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魏X杰(另案处理)与郭X娟相识并谈恋爱,后郭X娟的父亲郭X民、母亲张X勤得知魏X杰没有离婚和年龄存在差异,便劝说郭X娟不要和魏X杰谈恋爱,后郭X娟拒绝与魏X杰交往。2010年3月16日中午,魏X杰让李某某开车带他到郭X娟家门口大骂,后被人拉走。当晚9时许,魏X杰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开车与另外两人(身份不详)到郭X娟家胡同口,魏X杰下车后到郭X娟家门口跺门砸窗户,郭X民从家拿锨出来,张X勤拿棍与郭X娟的哥哥郭X辉也追出来。魏X杰等人跑到胡同口,郭X民用锨拍打李某某,李某某夺去锨并抱住郭X民,魏X杰从车内取刀就砍郭X民,将郭X民砍伤,接着魏X杰伙同他人将张X勤、郭X辉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郭X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张X勤、郭X辉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魏X杰的亲属赔偿郭X民家共计x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郭X民、张X勤、郭X辉的陈述,证人郭X娟、曹X花、王X凯、黄X花等的证言,(汝)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汝)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汝)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撤诉书、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