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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夏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夏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XX归还原告陈XX借款人民币177,000元,此款于2011年1月30日、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2012年1月30日、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2013年1月30日、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前各归还人民币13,000元,余款人民币21,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夏X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欠款,则原告陈XX有权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20元,由被告夏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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