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现年34岁。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2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黑色大阳110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汤阴县五伏线五陵集十字路口处时,将路西李XX的小吃摊撞翻,后被到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检验鉴定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黑色大阳110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汤阴县五伏线五陵集十字路口处时,将路西李XX的小吃摊撞翻,后被到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23日17时许,其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将李XX的小吃摊撞翻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将小吃摊撞翻的事实经过。

3、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

4、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调解协议书。

6、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张岚锋

人民陪审员陈某叶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秦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