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被告石某。系龙都水疗洗浴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从环城路进汇源建材市场去办事,行走到龙都水疗洗浴中心北垮墙时,被龙都洗浴中心楼顶掉下来的垃圾砸中后住院治疗。经榆林市高科法医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故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石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各种费用9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