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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X诉被告陈X排除妨碍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原告陆XX之女杜XX与被告陈X原系夫妻,婚后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2010年3月,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嗣后,被告居住该房至今。原告系上述房屋之权利人,故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自上述房屋内迁出。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于2010年10月15日前自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迁出;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人民币2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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