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原告陆XX之女杜XX与被告陈X原系夫妻,婚后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2010年3月,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嗣后,被告居住该房至今。原告系上述房屋之权利人,故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自上述房屋内迁出。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于2010年10月15日前自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迁出;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人民币2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