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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运输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抓获),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田建中、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7月24日携带毒品从成都火车站乘上K530次旅客列车,就乘于该次列车X号车厢X号座位。该次列车从成都火车站开出后,被告人周某因形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座位下一只黄某塑料袋内,查出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封袋包装的可疑晶体3包。缴获的上述可疑晶体,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共计净重145.1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和情况汇报,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周某持有的火车票,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恒

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沙丽

书记员方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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