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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与被孙某某、丹东中教房地产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000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略)-3-4。

委托代理人:赵某斌,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俄罗斯海参威市北京饭店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长敏,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丹东中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南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丹东中教房地产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作出(2007)丹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24日,南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南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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