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岳阳市君山区X镇人民政府与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纸公司)签订协议,将辖区内1万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给岳纸公司,进行植树造林。2009年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岳阳市君山区X镇X村二百弓组岳纸公司承包的林地上挖出3个鱼塘,准备自己养殖才鱼。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开挖鱼塘共占用土地面积约5.285亩(系基本农田),毁坏原有林木461株,立木总蓄积23.5358立方米。占地的树种、植被和表土已遭破坏,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赔了岳纸公司被毁林木款人民币x.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办案说明、承包协议书、林权证及双五村林权位置图、提取笔录、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湖南省岳阳市往来结算专用收据;证人李X、易X、顾X、宋X、黄X、熊X、卢X、彭X、李X的证言;鉴定结论:林业技术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且已主动退赔岳纸公司被毁林木款,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玲玲
二O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