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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及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豫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郑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郑州商都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涛,郑州市管城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郑州市管城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马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涛,郑州市管城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丁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及赔偿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丁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民,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李某某,一审第三人郑州商都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涛,一审第三人郑州市管城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庞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0)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王凤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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