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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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